9月29日,加利福尼亞州通過第1817號(AB 1817)和第2771號(AB 2771)議會法案,逐步禁止全氟烷基和全氟烷基物質(zhì)(PFAS)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使用。該兩項法案旨在保護人類健康不受PFAS的不利影響并消除其使用。該限制將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。
AB 1817限制了該州紡織品中PFAS的制造、分銷和銷售。該法律類似于加利福尼亞州現(xiàn)行法律中關(guān)于食品包裝和青少年產(chǎn)品的PFAS禁令。
該法案將PFAS定義為“一類含有至少一個完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機化學物質(zhì)”。它進一步將受管制的PFAS定義如下:
(1) 制造商有意添加到產(chǎn)品中并在產(chǎn)品中具有功能或技術(shù)效果的PFAS,包括有意添加的化學物質(zhì)中的PFAS成分,以及故意添加的、可分解產(chǎn)生PFAS的化學物質(zhì),并且在產(chǎn)品中也具有功能或技術(shù)效果。
(2)產(chǎn)品或產(chǎn)品成分中PFAS的含量等于或高于以下閾值,以有機氟總量計:
(A)從2025年1月1日開始,100 ppm。
(B)從2027 年1月1日開始,50 pp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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術(shù)語“紡織品”是指由天然,人造或合成纖維,紗線或織物制成的物品,包括服裝、窗簾、室內(nèi)裝潢和床上用品等。不受該法案管制的物品包括一次性衛(wèi)生用品和其他物品,如地毯、船蓋和建筑織物蓋等。
自2025年1月1日開始,除非特別豁免,否則不得銷售、制造或分銷含有受管制PFAS的紡織品。一項針對性豁免為,必須在2028年1月1日之前去除“嚴重潮濕條件下的戶外服裝”中的PFAS。
制造商在更換紡織品中的受管制PFAS時,應使用毒性最小的替代品,并且必須向加利福尼亞州的分銷商提供“合規(guī)證書”,說明產(chǎn)品符合本章的規(guī)定,并且不含任何受監(jiān)管的PFAS。
AB 2771禁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制造、銷售、交付或要約銷售任何含有故意添加PFAS的化妝品。該法案類似于2020年9月批準的AB 2762,禁止化妝品中的13種特定PFAS以及其他11種有意添加的成分。然而,AB 2771中PFAS的定義并不限于一組特定的命名物質(zhì)。相反,它以與最近批準的其他法案相同的方式定義了被禁止的物質(zhì)類別:一類含有至少一個完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機化學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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